泰山医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及时、有效地纠正、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差错及事故,确保教学秩序持续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者。
2、使用的自编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有严重的错误者。
3、无故缺课或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4、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随意更换教学内容,学生反应强烈者。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6、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损害学校声誉者。
8、考试前泄露考题,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10、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者。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2、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程表相差10%以上者。
4、上课前未认真备课,照本宣读或照PPT课件宣读者。
5、遗失教学班上学生的作业(含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5本以上者,
6、学生的作业(含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按规定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者。
7、教师穿着背心、拖鞋等过分暴露,不符合教师身份服装上课者(必须换鞋场所除
外)。
8、教师在上课时携通讯工具并发出声音迅号者。
9、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者或对学生实施体罚者。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
1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课程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12、考试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者。
13、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者;漏登或错登成绩者。
14、学生毕业后三年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者。
15、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管理事故:
1、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考前泄露试题者。
2、对教学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不按计划供应实验、实习所必需的用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4、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者。
5、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6、发生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7、工作不负责任,未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和教学通知,无法按时排课者。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管理差错:
1、工作怠慢,导致理论或实验课无法正常开设者。
2、教室安排不当,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或考试者。
3、工作不负责任,因重订、错订、漏订或错发、乱发试卷或教材,造成考场混乱或增加学生负担者。
4、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执行者。
5、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的学生达100人以上者。
6、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实验课程者。
7、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者。
8、发生教学差错隐瞒不报者。
第五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者,必须由所在学院核实后,立即报教务处、主管
教学校长,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均发送整改通知,处理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1、一年内发生教学、教学管理差错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年内发生教学、教学管理事故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行政处分,扣发当月奖金,在年终考核中按规定做出处理,造成严重教学后果的主要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